一、應實施檢查事業單位
依事業單位風險分級管理,以下為應實施檢查之事業單位
1.勞檢條件部分:過往曾因陳情、申訴、檢舉不符法令者;經大眾傳播媒體廣為報導違法者、檢查未改善者。
2.職業安全部分:過往有發生重大職災、年度防災重點對象、具有危險性機械設備、危險性工作廠所、未依規定配置醫護人員、曾因檢舉或經大眾傳播媒體廣為報告者。
除以上對象外,勞動檢查人員也會就危害風險與過往紀錄,決定優先檢查與特別列管檢查之事業單位。
二、檢查重點:
1.勞動法令:勞工出勤、工時、工資、退休金、保險、性別平等等法規項目。
2.職業安全衛生:
2-1一般勞動檢查:視事業單位內之危害事項皆須按法規規範之作業進行管制。(如:墜落、感電、缺氧、危害預防、危險性機械設備、高氣溫等等...)
2-2特定項目檢查:營造工程檢查、石化工廠、機械檢查、感電預防、源頭管理及四大計劃等等。
與109年相比之新增項目:
1.堆高機傾倒時,防止駕駛者被堆高機壓傷之安全帶、護欄或其他安全防護措施。
2.特定對象保護檢查:
(1)針對外籍勞工、原住民、青少年、童工、技術生、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勞工等族群較易從事之行業,將常見災害相關預防措施列為檢查重點。
(2)針對未滿十八歲者、妊娠及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應將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之健康管理及健康保護措施列為檢查重點。
三、企業如何因應日益頻繁的勞動檢查:
除依循法規進行各項運作外,企業可透過建置ISO 45001或CNS 45001職安衛管理系統,透過危害鑑別機制來降低或消除潛在危害風險事項。若相關要求已建置,更進一步可盤點組織人權與社會責任要求,除法規外,滿足國內外客戶之要求。
並於組織內推行職場安全衛生文化,配合勞動檢查單位或工會之職安衛教育訓練強化工作者安全認知,以保障工作者安全健康及維護勞雇雙方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