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修正「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企業撰寫CSR報告書、推行RBA責任商業聯盟準則應注意
企業於公司治理、各項社會責任投入過程,對於誠信經營及反貪腐都不可輕忽,非僅以口頭宣示,應採取更積極、具體的作為。
為此,證交所修正「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修正共7大重點,以進一步實踐2018年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國際審查所研提之結論性意見,並配合主管機關政風單位推動「提倡私部門企業誠信」之廉政政策目標,證交所依據主管機關廉政會報決議,參酌國際標準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簡稱ISO)公布之ISO 37001企業反賄賂管理機制(Anti-bribery management systems)。
修正「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於108年5月23日公告實施,強化國際接軌,並作為上市上櫃公司推廣誠信經營反貪腐之參考依據。
「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修正7大重點
依據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080008378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第7條、第8條、第17條、第20條、第23條及第27條條文。
證交所參考ISO 37001企業反賄賂管理機制,修正「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俾使上市上櫃公司落實誠信、正直等核心價值之具體作為更加完善,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制定以誠信為基礎之政策,經董事會通過。
二、建立不誠信行為風險之評估機制,定期分析及評估營業範圍內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據以訂定防範方案並定期檢討防範方案之妥適性與有效性。
三、要求董事與高階管理階層出具遵循誠信經營政策之聲明,並於僱用條件要求受僱人遵守誠信經營政策。
四、針對誠信經營政策、聲明、承諾及執行,應製作文件化資訊並妥善保存。
五、誠信經營專責單位配置充足之資源及適任之人員,就其所掌理事項,至少一年一次向董事會報告。
六、依不誠信行為風險之評估結果,擬訂相關稽核計畫,並據以查核防範方案遵循情形。查核結果應通報高階管理階層及誠信經營專責單位,並作成稽核報告提報董事會。
七、具體檢舉制度應涵蓋的內容,包括:訂定檢舉案件調查完成後,依照情節輕重所應採取之後續措施,必要時應向主管機關報告或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允許匿名檢舉。
資料來源:證交所2019/5/23新聞稿、證券暨期貨法令判解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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