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金管會於 2025 年 10 月公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台灣上市櫃公司將迎來永續資訊揭露的「財務化」時代。自 2026 年起,溫室氣體盤查不再只是 ESG 報告書中的點綴,而是必須納入年報、具備法律效力的關鍵數據。
面對盤查標準將全面接軌 GHG
Protocol,已導入 ISO 14064-1 的企業該如何應對?本文為您整理最新法規重點與快速接軌建議。
金管會新制:溫室氣體揭露的 5 大盤查重點
根據金管會最新公告,未來企業在年報中揭露「永續相關財務資訊專章」時,溫室氣體盤查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
標準統一化: 範疇一及二的盤查方法應統一採用
GHG
Protocol。雖然環境部納管對象可沿用舊法,但為求投資人可比性,IFRS 框架下一致建議採用國際通用的 GHG Protocol。
2.
報導個體一致: 盤查邊界必須與「財務報告」完全一致。如果您的財報包含海外子公司,那麼盤查就不能只做台灣廠區。
3.
第三方確信: 範疇一及範疇二溫室氣體排放資訊必須取得獨立第三方確信意見並揭露於年報。
4.
範疇 3 過渡期: 上市櫃公司自開始適用 IFRS 永續揭露準則之日起,前三個適用年度可適用過渡規定,暫緩揭露範疇三溫室氣體排放資訊。以第一階段(100 億以上)企業為例,範疇 3 資訊最遲可在 2030 年揭露 2029 年度的數據。
5.
董事會治理: 永續專章需提報董事會通過,且應與當年度財務報告同時申報。
快速對照表:金管會新制與 ISO 14064-1 的差異
|
重點項目 |
金管會 IFRS 新制要求 (GHG
Protocol) |
現行 ISO 14064-1:2018 實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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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邊界 |
須與財務報告個體一致(合併報表) |
常採「營運控制權」,未必涵蓋全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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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信要求 |
範疇 1、2 須由獨立第三方確信並揭露 |
依環境部規定或企業自願驗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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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疇 3 揭露 |
採 15 類分類,提供前三年過渡豁免 |
類別3~6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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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時點 |
與財務報告同步(年報專章) |
隨永續報告書發布(通常較晚) |
ISO 14064-1 與 GHG Protocol接軌建議
ISO 14064-1:2018 與 GHG Protocol 在範疇 1、2
的基本架構大致一致,但在範疇 3 分類細節與計算方法上仍有不同。
針對已導入 ISO 14064-1 盤查的企業,在接軌 GHG
Protocol 及 IFRS 永續揭露時,有下列實務建議:
首先檢視現行 ISO 14064-1 的盤查架構是否涵蓋 GHG Protocol 所需之報表邊界與排放源
分類,特別是範疇 3 的定義與資料來源。
2. 統一資料
建立標準化的盤查期間、組織邊界設定與數據假設,以確保資料可重複、可追溯且與年
報財務資料一致。
3. 建置第三方確信流程
由於 IFRS 永續揭露要求第三方查驗意見,建議企業採用 ISO 14064-3 或同級查驗流程來
落實溫室氣體資料之確信作業。
4 . 價值鏈排放資料對接
範疇 3 排放往往涉及供應鏈上下游活動,建議企業提前與供應商建立資料交換機制,並
規劃數據蒐集與核對流程。
額外補充:上市櫃公司適用 IFRS 永續揭露準則三階段
自 115 會計年度(即 2026 年度)起,依上市櫃公司的實收資本額規模,分三個階段逐步適用
IFRS 永續揭露準則(即 IFRS S1、IFRS S2 為核心的永續揭露架構),並於年報中以專章方式揭露永續相關財務資訊。
三階段適用時程與資本額門檻:
·
第一階段 (2026): 實收資本額
100 億以上(2027 年申報)。
·
第二階段 (2027): 實收資本額 50 億 ~ 100 億(2028 年申報)。
·
第三階段 (2028): 實收資本額 50 億以下
所有上市櫃公司(2029 年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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